(一)申报单位条件
申报单位应在我省注册和缴纳税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16年以来经营业绩、社会信用良好,未发生财务会计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失泄密及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环境污染等事故。驻冀部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申报项目条件
1.符合省军民融合发展政策、规划以及本通知确定的申报方向,在相关领域具有先进性、带动性,能够起到支撑和示范引领作用。
2.产业发展项目应拥有可靠的技术、投资来源和成熟的项目实施方案,知识产权归属明晰;应具有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军事效益;已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合规在建,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
3.平台项目应能对我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提供相关服务,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进度安排,具有较强的技术、人才优势和固定场地、仪器设备等基础条件,已获得有权方面批准并启动建设。
4.项目投资结构合理,建设资金已落实或筹资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产业发展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1500万元,平台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
5.每个独立法人申报单位申报的项目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规模较大单位可在与我办沟通后适当放宽限制。申报项目数超过1个的单位,应按项目重要程度和进展情况进行排序。
6.已获其他省级专项资金支持或全部由省内财政资金出资建设的项目不得申报。被信用中国(河北)列入违法失信行为黑名单的项目单位,不接受其项目申报。
7.经认定的省军民融合型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或在省级及以上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园区内的军民融合产业发展项目,予以优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