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展方向明确,服务创新创业,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拥有300平米以上可自主支配的场地,场地面积与众创空间发展需求相适应;
(三)具备必要的宽带网络、公共服务平台、教育培训等条件;
(四)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团队不少于10个,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
(五)拥有与众创空间发展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运营团队,与众创空间发展具有密切联系、专业配置合理的创业导师达到10名以上;
(六)通过建立天使投资基金或与投融资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等方式,具有完善的投融资功能;
(七)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