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须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或河北省所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科研开发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注册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园区管委会等地方政府、行政机关不能作为项目申报单位和实施主体。中央驻冀科研院所、中央驻冀企业及其他中央预算单位不在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2.项目申报单位、合作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符合我省《关于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相关要求。
3.申报单位为企业的,不得有未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不得有逾期未验收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4.申报企业对申报项目研发投入较大,申报的项目代表企业重点发展方向。
(二)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构成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1.项目负责人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1961年1月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2.项目负责人截至申报通知发布之日不得有逾期未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3.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或参与项目。
(三)其他要求
1.申报单位和合作单位均应具有良好的项目实施条件,能够确保项目实施,对申报材料中涉及的指标、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负责。
2.申报单位不得以往年已获得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计划支持的相同内容重复申报。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
3.项目申报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近2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年度财务报表。
4.有自筹资金的企事业单位须提供银行贷款、股东出资协议、企业在银行存款证明等能证明出资的材料。
5.项目执行期一般为1-2年,本次申报的项目获得立项支持后须于2019年12月完成整个项目绩效目标的80%以上。项目执行期以本批次项目下达日期为起始月。
6.专项资金预算不得列支间接经费和绩效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