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的资质或能力,运营两年以上,资产总额≥200万元。财务收支状况良好,经营规范、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2)主要为产业集群、创业辅导基地、工业园区等中小企业集聚区内的企业提供服务,满足中小企业的公共服务需求,对区域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年服务中小企业≥80家;近两年服务企业数量稳定增长;用户满意度≥80%;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具有有一定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4)有固定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仪器设备等,有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聚集或密切合作的服务机构≥3家。
(5)提供的公益服务或低收费服务要占到服务总量的20%以上,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年度服务目标。
(6)从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人员≥15人,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专业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7)获得市、县示范平台认定或国家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全国、全省性行业协会的相关认定。
(8)服务功能、服务能力、服务业绩等满足文件规定。